寫在前面 : 在中國常常會被問到 ~ "一噸的電池賣多少錢” … 真的是太特別惹!! 凹嗚!!
附件: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發展改革委
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
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以來,銷售數量快速增加,產業化步伐不斷加快。為保持政策連續性,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等檔要求,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將在2016-2020年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物件、產品和標準
四部委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中央財政對購買新能源給予補助,實行普惠制。具體的補助物件、產品和標準是:
(一)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
(二)補助產品。中央財政補助的產品是納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三)補助標準。補助標準主要依據節能減排效果,並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確定。其中:純電動乘用車按照續駛里程、純電動公交客車按照能量消耗量、純電動專用車按照電池容量大小分檔予以補助,超級電容公交客車、燃料電池汽車等車型採取定額補助的方式。2016年各類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見附1。為加快產業化進程,鼓勵優勢企業規模化生產降低成本,2016-2020年除燃料電池汽車外其它車型補助標準適當退坡,其中:2017年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補助標準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10%,2019年補助標準在2017年基礎上再下降10%。
二、對企業和產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較強的研發、生產和推廣能力,應向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保障,免除消費者後顧之憂;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範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具備較好的技術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具體條件是:
(一)產品性能穩定並安全可靠。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範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符合新能源汽車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應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相關標準。其中,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還需符合相關綜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見附2。
(二)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品質安全責任制,完善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體系,在新能源汽車產品銷售地區建立售後服務網點,及時解決新能源汽車技術故障。
(三)加強關鍵零部件品質保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品質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於10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准,下同)的質保期限,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於8年或3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汽車生產企業作為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負責動力電池的回收。
(四)確保與公告目錄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工業和資訊化部發佈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開車輛基本性能資訊,並保證所銷售的新能源汽車與目錄內產品一致。
三、資金申報和下達
(一)補助資金按季度預撥。季度終了後,即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生產企業將上一季度的車輛銷售情況以及銷售發票,通過註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工業和資訊化、發展改革部門,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後撥付補助資金。
(二)年度終了後進行資金清算。年度終了後,即每年1月底前,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註冊登記資訊等,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並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四、加強監督
四部委將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的監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補助資格、暫停或剔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有關產品等處罰措施:
(一)提供虛假推廣資訊,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二)提供虛假技術參數,騙取產品補助資格的;
(三)銷售產品的品質性能、售後服務、關鍵零部件質保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四)銷售產品的技術參數、關鍵零部件型號等與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目錄不一致的;
(五)品質抽檢中發現車輛性能水準與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目錄存在較大偏差的。
五、實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實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將根據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補助政策。
對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車推廣要求和考核獎勵政策將另行研究制定。
附:1. 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
2.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3.單位載品質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發展改革委
附1:
1. 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純電續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純電動乘用車
|
3.2
|
4.5
|
5.5
|
/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
/
|
/
|
/
|
3.2
|
2. 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客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單位載品質能量消耗量
(Ekg,Wh/km·kg)
|
車長L(米)
|
||
6≤L<8
|
8≤L<10
|
L≥10
|
||
純電動客車
|
Ekg<0.3
|
30
|
40
|
50
|
0.3≤Ekg<0.4
|
36
|
46
|
||
0.4≤Ekg<0.5
|
32
|
42
|
||
0.5≤Ekg<0.6
|
26
|
/
|
/
|
|
0.6≤Ekg<0.7
|
22
|
/
|
/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客車、雙源無軌客車等)
|
17
|
20
|
23
|
|
快充純電動客車
|
10
|
12
|
15
|
3. 純電動專用車、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助1800元,每輛車補助總額不超過13萬元。
4. 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補助標準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20
|
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
|
30
|
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
|
50
|
附2:
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汽車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單位:km)
類 別
|
乘用車
|
客車
|
貨車
|
專用車
|
測試方法
|
純電動
|
≥100
|
≥150
|
≥80
|
≥80
|
M1、N1類採用工況法,其他暫採用40km/h等速法。
|
插電式混合動力
(含增程式)、雙源無軌
|
≥50(工況法)
|
≥50
|
≥50
|
≥50
|
M1、N1類採用工況法或60km/h等速法,其他暫採用40km/h等速法。
|
≥70(等速法)
|
|||||
燃料電池
|
≥150
|
≥150
|
≥200
|
≥200
|
M1、N1類採用工況法,其他暫採用40km/h等速法。
|
注:1.快充純電動客車(如超級電容、鈦酸鋰等)無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
2.M1類是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
N1類是指最大設計總品質不超過3500kg的載貨車輛。
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綜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一)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目標值相比小於60%;
(二)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含貨車、客車、專用車)綜合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限值相比小於60%。
三、新能源汽車專項檢驗標準要求
序號
|
標準編號
|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名稱
|
1
|
GB/T 4094.2-2005
|
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誌
|
2
|
GB/T 18384.1-2001
|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
|
3
|
GB/T 18384.2-2001
|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護
|
4
|
GB/T 18384.3-2001
|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
5
|
GB/T 18385-2005
|
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
|
6
|
GB/T 18386-2005
|
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
7
|
GB/T 18387-2008
|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
9kHz-30MHz
|
8
|
GB/T 18388-2005
|
電動汽車定型試驗規程
|
9
|
GB/T 18488.1-2006
|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第1部分:技術條件
|
10
|
GB/T 18488.2-2006
|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第2部分:試驗方法
|
11
|
GB/T 19750-2005
|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定型試驗規程
|
12
|
GB/T 19751-2005
|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
13
|
GB/T 19752-2005
|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
|
14
|
GB/T 19753-2013
|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
15
|
GB/T 19754-2005
|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
16
|
GB/T 19755-2005
|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
|
17
|
GB/T 19836-2005
|
電動汽車用儀錶
|
18
|
GB/T 20234.1-2011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 充電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19
|
GB/T 20234.2-2011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 充電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
20
|
GB/T 20234.3-2011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 充電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
21*
|
GB/T 24347-2009
|
電動汽車DC/DC變換器
|
22*
|
GB/T 24549-2009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
23
|
GB/T 24552-2009
|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
24*
|
GB/T 24554-2009
|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
25*
|
GB/T 26779-2011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加氫口
|
26*
|
GB/T 26990-2011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車載氫系統 技術條件
|
27*
|
GB/T 26991-2011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 試驗方法
|
28
|
GB/T 27930-2011
|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定
|
29
|
GB/T 28382-2012
|
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
|
30*
|
GB/T 29126-2012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
31*
|
GB/T 29307-2012
|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可靠性試驗方法
|
32
|
GB/Z 18333.2-2001
|
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
|
33
|
QC/T 741-2006
|
車用超級電容器
|
34
|
QC/T 743-2006
|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
35
|
QC/T 744-2006
|
電動汽車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
36*
|
QC/T 838-2010
|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
37*
|
QC/T 895-2011
|
電動汽車用傳導式車載充電機
|
38*
|
QC/T 925-2013
|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
注:1.序號中加“*”標準實施時間以工業和資訊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要求的實施時間為准。
2.本目錄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標準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附3:
單位載品質能量消耗量評價指標說明
為更科學地評價純電動客車技術水準,特提出“單位載品質電能消耗量(Ekg)”指標,單位Wh/km·kg,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兩位。計算公式如下:
E表示電能消耗率,試驗檢測項。電動汽車GB/T 18386《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試驗中消耗的電能除以行駛里程所得的值,單位Wh/km;
M表示附加品質,車輛基本參數。GB/T 18386檢測試驗中的所需附加品質,單位kg,具體計算如下:
1.最大允許裝載品質小於或等於180kg,附加品質=最大允許裝載品質;
2.最大允許裝載品質大於180kg,但小於360kg,附加品質=180kg;
3.最大允許裝載品質大於或等於360kg,附加品質=1/2最大允許裝載品質。
注:按GB/T 3730.2《道路車輛 品質 詞彙和代碼》中定義:
最大允許裝載品質=最大允許總品質-整車整備品質。